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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400萬免稅額申請條件、試算與6年條款懶人包
在萬物皆漲的時代,賣房有賺錢固然高興,但隨之而來的「房地合一稅」往往讓人荷包大失血,但其實政府有針對「自住房地」提供非常優惠的減免方案——高達 400 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也只要 10% 的低稅率! 不過,這個優惠方案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適用,我們用最白話的語言和實際案例帶你一次看懂自住節稅的關鍵! 💡想適用 400 萬免稅額!必須同時滿足的「三大黃金條件」 想要享有房地合一稅的自住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條件一:設籍並自住滿 6 年 屋主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 條件二:6 年內無出租或營業 在賣房的前 6 年內,該房屋絕對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如開診所、事務所)」的使用情形。 條件三:6 年內只能用一次 屋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 6 年內,都沒有適用過這個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 客戶最常問:夫妻可以「分別適用」嗎? 很多客戶會來事務所詢問:「如果我和太太各有一間房,可以各自適用 400 萬免稅優惠嗎?」 🔴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房地合一稅攻略】重購退稅如何申請?掌握 3 大條件與常見失敗案例,避免被追繳稅款!
什麼是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在兩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自住房地,只要符合特定規定,就能申請個人房地合一稅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大幅減輕換屋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重購自住退稅,必須同時滿足的 3 大關鍵條件 想要順利拿到退稅款,以下三個門檻缺一不可: 兩年內換屋: 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差距必須在 2 年內。 設籍並居住: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在出售及新購的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 無商業用途: 舊屋在出售前的 1 年內,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常見失敗案例解析:為什麼我的退稅申請沒過? 許多屋主雖然符合兩年內換屋,卻常在「細節」上踩雷: 案例一:漏掉戶籍登記 小銘 108 年購入 A 屋並實際入住,但本人及家人皆未將戶籍遷入。111 年售出 A 屋並另購 B 屋時,因 A 屋出售時不符合「設有戶籍」之法律規


買賣農地必看!別以為拿到「農用證明」就免繳房地合一稅
許多農地所有權人以為,只要拿到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簡稱農用證明),賣地就絕對不用繳房地合一稅。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誤區! 若忽略了關鍵的申請步驟,可能面臨數百萬元的補稅與罰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為什麼只有「農用證明」還不夠?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農地要免納房地合一稅,必須符合以下核心要件: 1. 取得「農用證明」:證明該土地確實作農業使用。 2. 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這必須經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 關鍵點: 房地合一稅的免稅前提,是該筆交易必須符合「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大常見錯誤陷阱 在實務操作中,納稅人常因為以下原因漏報: • 買受對象錯誤:如果農地是賣給「公司法人」,並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通常須移轉給自然人)。 • 短期間轉手:因同一年度移轉,土地增值稅為 0 元,納稅人就以為不用向稅捐處申請「不課徵證明」。


【遺產稅新制】配偶生前贈與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兩大重點保障生存配偶權益
財政部於 114 年 7 月 28 日發布最新作業原則,正式落實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過去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雖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卻無法納入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現在新制上路,將有效保障配偶財產權並減輕稅負負擔。 💡 新制適用對象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13 年 10 月 28 日(含)以後之案件。 • 113 年 10 月 28 日前已發生繼承,但遺產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新制兩大核心重點 1. 稅單拆分,責任釐清 針對「擬制遺產」(生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產生的稅額,將由受贈配偶負擔,不再由全體繼承人概括承受,落實租稅公平。 2. 擬制遺產納入「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排除特有財產後),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這意味著可扣除額度增加,進而降低整體應納稅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送土地「不繳稅」真的賺到了嗎?小心未來稅金翻倍!
許多夫妻在進行財產規劃時,知道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真的是政府送的免稅大禮包嗎? 其實,這只是將繳稅時間「往後挪」。如果沒算清楚,未來轉手賣給別人時,累積的稅金恐讓您大吃一驚! 【選擇方案 A vs.方案 B,那個適合您?】 方案 A:現在不課徵 (延後繳) 贈與時支出:💲 0 元 (資金運用靈活) 原地價認定:維持「多年前」取得的原地價 未來風險:累積漲幅巨大 ➔ 出售時稅率易跳級(最高 40%) 適合對象:目前手頭現金不足、短期不打算賣地者。 方案 B:現在選擇課徵 (刷新地價) 贈與時支出:須先繳納當期土地增值稅 原地價認定:刷新為「贈與時」的公告現值 核心優勢:重新計算漲幅 ➔ 未來能鎖定低稅率節稅 適合對象:預期未來地價大漲、想提前做好節稅規劃者。 專業提醒:先繳小錢,是為了幫以後省大錢! 每個家庭的土地持有狀況都不同。究竟該選「方案 A」還是「方案 B」?這需要透過精確的試算與專業評估。差之毫釐,稅差千里! 讓專業的來幫您守護財產,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諭儒地政士事務所|專業誠信 ‧ 值得託付 您的


想節稅卻踩到查稅雷區?解析「三角移轉」與父母無償轉讓子女的風險
父母愛子心切,總想將打拼一輩子的資產完整留給下一代。然而,許多人聽信偏方,試圖透過「先賣給第三人(公司或友人)、再轉賣給子女」的迂迴方式(俗稱「三角移轉」)來規避贈與稅。 諭儒地政士事務所專業地政士團隊特別提醒:國稅局對於這類「虛偽交易」的查核日益嚴謹,一旦被視為取巧逃稅,不僅要補繳稅款,最高還會處以 2 倍罰鍰,得不償失! 一、 什麼是國稅局眼中的「三角移轉」? 簡單來說,就是財產所有權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財產予特定人。若經查明其移轉過程中的有償行為係屬虛偽,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 第一階段: 父母將財產(如股票、房地)出售給二親等以外之第三人。 • 第二階段: 第三人短期內再將該財產轉售給子女。 二、 實務查核案例:老王與小諭的股票移轉案 【案情摘要】老王將甲公司股票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後又將該股票轉售給老王之子「小諭」。 【查獲關鍵】 1. 資金流向: 國稅局查得老王取得的售股款項,最後竟回流至乙公司,顯見交易並非真實有償。 2. 資力不符: 子女「小諭」並無資力支付巨額款項,且無


繼承房地贈與配偶再出售,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3大關鍵看過來! 許多人為了節稅或資產配置,會將繼承取得的房地贈與給配偶。但要注意,當配偶未來打算出售這筆財產時,「持有期間」與「成本計算」的認定方式非常關鍵,這直接關係到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以下為您拆解目前財政部國稅局的規範重點: 一、 取得日與持有期間:可以「回溯」合併計算 當房屋、土地是從配偶贈與而來,且配偶又是透過繼承取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取得日認定:以夫妻間「第一次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的日期為準(即繼承開始日)。 持有期間合併:可以將「被繼承人(如長輩)」+「配偶(繼承人)」+「本人(受贈者)」三者的持有時間全部加總。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稅率通常越低! 二、 課稅所得額:成本如何認定? 由於是繼承與贈與取得,其取得成本並非當時的市場市價,而是: 基準成本:以配偶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物價調整:上述這些現值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進行調整。 可減除費用:包含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等)。 三、 實戰案例:小美賣房要繳多少稅? 以小王與小美夫妻為例: 105年:小王父親取


土地賣了人卻走了?解析「生前出售土地尚未過戶」的遺產稅申報眉角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若被繼承人(賣方)在簽署買賣契約後、辦妥移轉登記前不幸過世,繼承人常面臨一個棘手難題:「這塊地法律上算誰的?遺產稅又要報多少才對?」 在實務案例中,家屬往往擔心這類情況會導致重複課稅。其實,只要掌握「債權與債務對沖」的正確原則,就能依法保障家族資產,維護您的最大權益。 一、 法律上的定性:產權仍屬被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產權以「登記」為準。即便生前已簽約出售,只要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該土地在法律上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遺產總額。 二、 申報的三大核心重點(一進一出原則) 針對此類特殊案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時須注意以下三個項目,確保稅額精確: 土地列入遺產總額(進):以「死亡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報為遺產。 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出):由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簽約出售,繼承人負有將土地過戶給買方的義務。這在稅務上可將該土地的公告現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尚未收取的價款(債權):買方尚未給付的土地尾款(實際售價扣除已收金額),屬於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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