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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新制】配偶生前贈與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兩大重點保障生存配偶權益
財政部於 114 年 7 月 28 日發布最新作業原則,正式落實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過去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雖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卻無法納入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現在新制上路,將有效保障配偶財產權並減輕稅負負擔。 💡 新制適用對象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13 年 10 月 28 日(含)以後之案件。 • 113 年 10 月 28 日前已發生繼承,但遺產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新制兩大核心重點 1. 稅單拆分,責任釐清 針對「擬制遺產」(生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產生的稅額,將由受贈配偶負擔,不再由全體繼承人概括承受,落實租稅公平。 2. 擬制遺產納入「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排除特有財產後),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這意味著可扣除額度增加,進而降低整體應納稅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送土地「不繳稅」真的賺到了嗎?小心未來稅金翻倍!
許多夫妻在進行財產規劃時,知道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真的是政府送的免稅大禮包嗎? 其實,這只是將繳稅時間「往後挪」。如果沒算清楚,未來轉手賣給別人時,累積的稅金恐讓您大吃一驚! 【選擇方案 A vs.方案 B,那個適合您?】 方案 A:現在不課徵 (延後繳) 贈與時支出:💲 0 元 (資金運用靈活) 原地價認定:維持「多年前」取得的原地價 未來風險:累積漲幅巨大 ➔ 出售時稅率易跳級(最高 40%) 適合對象:目前手頭現金不足、短期不打算賣地者。 方案 B:現在選擇課徵 (刷新地價) 贈與時支出:須先繳納當期土地增值稅 原地價認定:刷新為「贈與時」的公告現值 核心優勢:重新計算漲幅 ➔ 未來能鎖定低稅率節稅 適合對象:預期未來地價大漲、想提前做好節稅規劃者。 專業提醒:先繳小錢,是為了幫以後省大錢! 每個家庭的土地持有狀況都不同。究竟該選「方案 A」還是「方案 B」?這需要透過精確的試算與專業評估。差之毫釐,稅差千里! 讓專業的來幫您守護財產,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諭儒地政士事務所|專業誠信 ‧ 值得託付 您的


想節稅卻踩到查稅雷區?解析「三角移轉」與父母無償轉讓子女的風險
父母愛子心切,總想將打拼一輩子的資產完整留給下一代。然而,許多人聽信偏方,試圖透過「先賣給第三人(公司或友人)、再轉賣給子女」的迂迴方式(俗稱「三角移轉」)來規避贈與稅。 諭儒地政士事務所專業地政士團隊特別提醒:國稅局對於這類「虛偽交易」的查核日益嚴謹,一旦被視為取巧逃稅,不僅要補繳稅款,最高還會處以 2 倍罰鍰,得不償失! 一、 什麼是國稅局眼中的「三角移轉」? 簡單來說,就是財產所有權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財產予特定人。若經查明其移轉過程中的有償行為係屬虛偽,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 第一階段: 父母將財產(如股票、房地)出售給二親等以外之第三人。 • 第二階段: 第三人短期內再將該財產轉售給子女。 二、 實務查核案例:老王與小諭的股票移轉案 【案情摘要】老王將甲公司股票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後又將該股票轉售給老王之子「小諭」。 【查獲關鍵】 1. 資金流向: 國稅局查得老王取得的售股款項,最後竟回流至乙公司,顯見交易並非真實有償。 2. 資力不符: 子女「小諭」並無資力支付巨額款項,且無
繼承房地贈與配偶再出售,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3大關鍵看過來! 許多人為了節稅或資產配置,會將繼承取得的房地贈與給配偶。但要注意,當配偶未來打算出售這筆財產時,「持有期間」與「成本計算」的認定方式非常關鍵,這直接關係到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以下為您拆解目前財政部國稅局的規範重點: 一、 取得日與持有期間:可以「回溯」合併計算 當房屋、土地是從配偶贈與而來,且配偶又是透過繼承取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取得日認定:以夫妻間「第一次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的日期為準(即繼承開始日)。 持有期間合併:可以將「被繼承人(如長輩)」+「配偶(繼承人)」+「本人(受贈者)」三者的持有時間全部加總。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稅率通常越低! 二、 課稅所得額:成本如何認定? 由於是繼承與贈與取得,其取得成本並非當時的市場市價,而是: 基準成本:以配偶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物價調整:上述這些現值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進行調整。 可減除費用:包含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等)。 三、 實戰案例:小美賣房要繳多少稅? 以小王與小美夫妻為例: 105年:小王父親取
土地賣了人卻走了?解析「生前出售土地尚未過戶」的遺產稅申報眉角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若被繼承人(賣方)在簽署買賣契約後、辦妥移轉登記前不幸過世,繼承人常面臨一個棘手難題:「這塊地法律上算誰的?遺產稅又要報多少才對?」 在實務案例中,家屬往往擔心這類情況會導致重複課稅。其實,只要掌握「債權與債務對沖」的正確原則,就能依法保障家族資產,維護您的最大權益。 一、 法律上的定性:產權仍屬被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產權以「登記」為準。即便生前已簽約出售,只要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該土地在法律上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遺產總額。 二、 申報的三大核心重點(一進一出原則) 針對此類特殊案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時須注意以下三個項目,確保稅額精確: 土地列入遺產總額(進):以「死亡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報為遺產。 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出):由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簽約出售,繼承人負有將土地過戶給買方的義務。這在稅務上可將該土地的公告現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尚未收取的價款(債權):買方尚未給付的土地尾款(實際售價扣除已收金額),屬於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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