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地贈與配偶再出售,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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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5月15日
3大關鍵看過來!
許多人為了節稅或資產配置,會將繼承取得的房地贈與給配偶。但要注意,當配偶未來打算出售這筆財產時,「持有期間」與「成本計算」的認定方式非常關鍵,這直接關係到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以下為您拆解目前財政部國稅局的規範重點:
一、 取得日與持有期間:可以「回溯」合併計算
當房屋、土地是從配偶贈與而來,且配偶又是透過繼承取得時,計算方式如下:
取得日認定:以夫妻間「第一次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的日期為準(即繼承開始日)。
持有期間合併:可以將「被繼承人(如長輩)」+「配偶(繼承人)」+「本人(受贈者)」三者的持有時間全部加總。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稅率通常越低!
二、 課稅所得額:成本如何認定?
由於是繼承與贈與取得,其取得成本並非當時的市場市價,而是:
基準成本:以配偶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物價調整:上述這些現值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進行調整。
可減除費用:包含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等)。
三、 實戰案例:小美賣房要繳多少稅?
以小王與小美夫妻為例:
105年:小王父親取得房產。
107年:父親過世,小王繼承房產(當時公告現值共100 萬)。
108年:小王將該房地贈與給妻子小美。
112年:小美以 400萬賣出。
【計算結果】
持有期間: 追溯自 105 年算至 112 年,共超過 5 年,適用稅率 20%。
課稅所得:約273.3萬(扣除物價調整成本與相關稅費後)。
【成交價額4,000,000元-〔(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300,000元+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7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5.3%〕-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57,000元-可減除費用12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7,000元】
應納稅額:273.3 萬 × 20% =54.66萬。
四、 重點補充:繼承取得之房地認定
根據財政部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號令:個人出售之房地若由配偶贈與取得,且該房地原先由配偶繼承取得,則該房地的「取得日」及「取得原因」,應以配偶繼承取得之日及繼承原因為準。這意味著持有期間的計算與稅率適用,都將回歸到配偶當初繼承時的情況來判斷。
💡 溫馨提醒
處理這類跨越死亡時間的不動產交易,務必保存好原始買賣契約與收款紀錄。若申報有誤,可能導致稅務爭議或損失。不動產繼承與規劃涉及深厚稅務法律專業,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由本事務所為您精準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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