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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現代社會親屬間未必熟悉彼此財務狀況,即使是至親亦是如此,所以在發生繼承當時若被繼承人財務狀況不明或是負債情形嚴重,如何擅用繼承方式以避免不可測的風險,是一個重要課題,本事務所承辦各種形態繼承方式並有資深法務團隊,相信可以提供給客戶一個完整服務。
拋棄繼承
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1174 條第1 項)。
需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狀及相關資料辦理。
限定繼承
自從民國98年修法以後限定繼承便成為法定繼承方式,也就是說若沒有在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就依照限定繼承處理。
但,即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法定繼承方式
辦理期間時效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參:民法§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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