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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贈與配偶,其後由配偶出售之房地合一課稅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之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之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而其配偶又係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至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則以成交價額減除其配偶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因其配偶之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小王之父於105年3月10日取得A房地之所有權,而其父於107年5月10日死亡,小王即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0,000元及700,000元;小王復於108年8月10日將A房地贈與其配偶小美,嗣小美於112年2月20日以總價4,000,000元將A房地出售。因小王係於107年5月10日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08年8月10日贈與配偶小美,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持有期間得將小王之父(即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故其持有期間(105年3月10日至112年2月20日)超過5年未逾10年,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其課稅所得額為2,733,000元【成交價額4,000,000元-〔(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300,000元+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7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5.3%〕-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57,000元-可減除費用12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7,000元】,應納稅額為546,600元(課稅所得額2,733,000元×20%)。
溫馨提醒,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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